“黑名单”一词来自牛津和剑桥等大学,这些大学在中世纪早期就闻名于世。这些学校规定,犯有不当行为的学生的姓名和行为应记录在黑皮书中。后被英国商人借用以惩罚那些经常欠钱的客户,不守合同,不信任信贷。然后,各行各业都兴起了“黑名单”。
在我们的生活中,“黑名单”也被广泛使用。例如,手机黑名单,QQ黑名单,电子邮件黑名单等。国家版权局、公安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开展的以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为主要目标的“剑网行动”也建立了侵权盗版网站“黑名单”制度,对于登上“黑名单”的网站,电信运营商不得向其提供接入和运营服务。
在国际航空界上海航空货运公司,按照设置时间与运输关系发生的先后顺序,“黑名单”可分为事先设立与事后设立两种。事后设立“黑名单”中的旅客多为扰乱飞行、机上秩序者,比如不遵守飞行中的安全规则、在飞行途中威胁机组人员或其他旅客。美国、荷兰、法国等国有类似做法。
“9.11”事件发生后,以美国、加拿大为代表的国家采用了预先设立旅客黑名单的做法,即将对航空安全具有潜在威胁的人列入黑名单,以防止他们造成实际威胁。在中国,航空公司一般将有过占机、罢乘、聚众闹事、打骂工作人员、扰乱经营秩序等过激行为的旅客列入禁飞、拒售机票的名单,俗称“黑名单”。
春秋航空“暂无能力服务旅客”名单系统始于2007年。当年7月19日,由于大连机场的天气,春秋航空上海 - 大连航班延误,数十名乘客借此机会支付赔偿金。占领时间从19日14:14到次日5:30。长达15小时16分钟。此次事件造成春秋航空8航班延误,690名旅客延误约5小时,超过1000名旅客延误1-3小时,并给春秋航空带来超过10万元的经济损失。
在此事件完成后,春秋航空公司列出了率先列入“暂无能力服务旅客”的乘客。我们认为,“合同法”第289条的规定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立法背景下的产物,对该条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条文本身的字面表述上,而更应该把握其精神实质。国内的航空公司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“黑名单”制度不仅合法,而且合理,并不违反《合同法》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。